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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之后急忙逃走 监控揪出竟是邻居

发布日期:2021-05-12  信息来源:东台日报  

一名中年男子晚上驾驶三轮电动车撞倒一名下夜班的中年女子后,慌忙逃跑。事后交警部门调取监控,肇事男子竟是同一幢楼的邻居。

2019年8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汪国强驾驶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何美华相撞,导致何美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发后,汪国强趁着夜色,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肇事者驾车逃逸,何美华忍着剧痛报警。此后在交警调取的监控中,何美华的家人发现,撞人者竟是与自己住同一幢楼不同楼层的邻居。该事故后经交警认定,汪国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美华无责任。

事发当日,何美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右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右侧髋关节脱位,右侧锁骨骨折,右膝后交叉韧带胫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额部皮肤挫裂伤,左侧上眼睑挫裂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一年后,何美华再次住院行右锁骨、胫骨切开取内固定术。后经鉴定,何美华的伤情构成十级残疾。自知无所遁形的汪国强,垫付了何美华部分医疗费五万多元,并赔偿何美华新电动车1辆。

因其余损失未获赔偿,何美华治疗结束后,一纸诉状将汪国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76718.63元。汪国强到庭后,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自己并不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相关责任认定并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汪国强驾驶检验不合格的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与骑电动车相向而行的何美华相撞,致何美华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汪国强未能及时报警并抢救伤者,却逃离事故现场,交警认定汪国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且汪国强也无新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故对汪国强要求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何美华与汪国强发生交通事故,致何美华受伤,汪国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美华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全额赔偿。法院审核了何美华的合理损失为170358.63元,遂判决汪国强赔偿何美华因交通事故所致全部损失170358.63元。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