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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涉传销 起诉还款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0-11-06  信息来源:东台日报  

2016年11月,女子施某手持欠条,将欠款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66150元欠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相应利息。施某诉称,张某以合伙做工程为名义,收取了自己的投资款66150元,当听说张某是传销时,遂要求其退还投资款。2015年3月27日,张某表示会在4月10日还清欠款,否则承担利息,并向施某出具欠条。逾期后,张某未支付。

张某到庭后辩称,从未与原告施某合伙做过工程,也没有向其收取过任何款项。自己与施某都是经他人介绍,参加“1040阳光工程”传销的受害者,后与施某一起找到介绍人孙某家,并报警。涉案欠条是他人事先写好,威胁强迫自己所签,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未曾报警,也没有行使撤销权。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历经两次庭审,参加旁听的人数众多。众多旁听人员表示投资过“1040阳光工程”,该工程实则是虚拟经济,且他们与原、被告之间是上下线关系,吸收的人越多,级别就越高,获得利益也就越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既未提交向张某交付款项的证据,也未提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伙关系的证据,反而表示双方之间没有成立合伙组织,投资后即等着赚钱分红。同时,本案当事人及案外其他相关人员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和该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的情形,涉嫌参与传销,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